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淮安光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不看后悔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9-07
垃圾焚烧协同处置工业固废不可过急!光大淮安项目被举报
6月19日,淮安市城管局网站连续公开三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事项整改公示》,信访事项均指向光大淮安垃圾焚烧项目,举报该项目存在无资质焚烧处理工业垃圾,跨地区焚烧特殊垃圾,飞灰处置不规范等问题据整改公示公开的信访事项,光大淮安项目存在的问题有:。
(1)无工业垃圾处理资质,经常违规焚烧工业垃圾,如2022年2-3月,擅自跨地区焚烧处理南通市启东工业园区2万多吨特殊垃圾,影响周边群众,多次反映无果。
(2)飞灰未经处理,填埋在清江浦区王元填埋场,生物质飞灰直接交由第三方倾倒。
(3)违规焚烧工业垃圾等固废,与环评不符。
相应的整改举措则包括:(1)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运输车规范作业和疫情防控管理的通知》,加强运输车规范作业管理,避开夜间入厂,防止噪声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加强对淮阴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管力度,按照《固废法》要求,严控一般工业固废进场焚烧,确保各项参数指标符合环保要求。
(2)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监管,特别是加强飞灰处理的监管,确保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求(3)加强光大垃圾发电厂垃圾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固废法》要求,严控一般工业固废进场焚烧,确保各项参数指标符合环保要求。
资料显示,淮安市淮阴区生活垃圾焚烧供热项目运营单位为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8日,注册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707号,主要从事新能源电站(生物质能)建设、经营,销售所产生的电力、热力及副产品;农林生物质收购、加工颗粒、压块,销售自产产品;农林生物质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焚烧处理生活垃圾,销售所产生的电力、热力及副产品;研究开发垃圾处理技术,提供相关基础咨询和技术服务。
在普遍缺垃圾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项目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早已不是新鲜事不过显然,光大淮安项目明显“操之过急”,在没有履行完前期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迫不及待的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了,被生态环保督察责令整改毫不意外!。
淮安项目内景,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正所谓“亡羊补牢”!6月19日当天,光大淮安市淮阴区生活垃圾焚烧供热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项目发布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宣布将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含市政污泥)及厨余残渣,不改变原总设计处理能力1500吨/日。
厂区现有工程包括生物质发电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一期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其中生物质发电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一期项目已建成运行,焚烧烟气经烟气净化系统、废水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可稳定达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正在建设。
可见,这个垃圾焚烧协同处置工业固废项目的的确确是在整改中了!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需要面临哪些法律风险?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何翔 卢清彬 孙添● 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和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污泥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新建配套的污泥干化项目,也有不新增污泥干化生产线,而依托原有焚烧项目的生产设施直接实施掺烧但无论何种模式,由于原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生产工艺中原辅料组成发生变化,很可能将导致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生变化。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为此,建议垃圾发电企业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规定,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是否构成重大变动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结合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关于环评和排污许可衔接管理的具体要求,及时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或者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的公示或备案等手续,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的重新申请或变更手续。
● 落实污泥转移联单和台账管理制度垃圾发电企业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并结合项目所在地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建立并落实污泥转移联单制度,避免行政处罚风险同时,还应重视对所接收污泥性质的监测工作,做好检测报告的收集、审阅和存档工作,确保履行了审慎的核查。
此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在污泥协同处置项目中,垃圾发电企业作为污泥处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落实污泥的管理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信息,并做好报告工作● 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排污许可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全环保处置污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生活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焚烧时,污泥与生活垃圾的质量之比不超过1﹕4”,即混烧模式下生活污泥掺烧比例不得超过20%建议垃圾发电企业关注污泥含水率和掺烧比例要求,避免对部分大气污染物的环保排放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笔者调研发现,实践中在营的垃圾发电企业掺烧污泥比例一般不超过10%,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掺烧比例太高对焚烧炉正常运行容易产生不利影响,如产生堵塞,发生腐蚀,增加检修频率等;二是由于污泥热值相对较低,掺烧比例太高影响整厂发电效率;三是掺烧污泥会增加烟气处理难度和处理成本,掺烧比例越高,处理难度越大,处理成本也越高,并可能增加超标排放的风险,得不偿失。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发生污染物超标排放时,很可能会主张是因为贮存场地受限或贮存时限要求,而“不得不”超比例或超规模掺烧,但上述理由均不是企业免于行政处罚的正当理由此外,垃圾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规定的工艺和方法开展污泥的协同处置,不得擅自改变处置方式,例如将“焚烧”变更为“堆肥”或“厌氧处理”,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置等。
● 做好掺烧原料成分识别,特别关注可能掺烧危废的风险实践中,对于有富余负荷掺烧污泥的垃圾发电企业而言,从经济性角度考虑或是受当地政府指令,往往也会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甚至医疗废弃物等物质但无论是掺烧何种物质,均应关注对于不符合入炉标准以及超过处置能力的进厂原料及时行使拒收权利,避免发生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医疗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对于协同处置医疗废弃物的垃圾发电企业,除部分因符合条件而可以豁免按照危废管理的情形外,通常,在没有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掺烧医疗废弃物将存在非法处置危废的风险。
即使疫情期间,出于协助地方应急处置的考虑,也建议与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做好沟通、衔接,争取获得临时许可证明文件或类似材料,例如: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应急处置方案等实际上,这种非法处置危废的风险对于来源不明的污泥同样存在。
依据原环保部《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因此,建议要求委托方提供当批次入厂污泥的检测报告,若经鉴别为危废的,垃圾发电企业应及时拒收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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