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知识类节目(生活调解类节目)深度揭秘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10-24
作者:吴专生,和义观达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企业合规、内控与反舞弊。引言:当下新媒体不断发展,新闻载体多元化,这在丰富媒体从业者工
作者:吴专生,和义观达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企业合规、内控与反舞弊引言:当下新媒体不断发展,新闻载体多元化,这在丰富媒体从业者工作内容的同时,也使得媒体从业者需要更加重视履职合规今天继续交流媒体从业者履职合规问题。
在上一期《媒体从业者履职合规之二:著作权保护》中,我们详解了媒体从业者如何有效避免侵害著作权,并提供切实合规建议什么是隐私权?如何确定隐私权保护的边界?媒体从业者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隐私权保护的关注,避免不当履职侵害公民隐私权。
1、隐私权定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2、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3、侵权案例
3.1 A县红十字会、A县融媒体中心隐私权纠纷2019年12月6日,因前不久A县人民医院通过州红十字会获赠了一台麦可龙直视人流系统设备,A县红十字会电话通知A县人民医院及A县融媒体中心一同前往进行采访报道。
后为进行设备的现场教学,县医院妇科医生将时某带到手术室进行人流手术时某进入手术室后,麦可龙设备的二位专家及红十字会的副会长也进入了手术室,县融媒体中心工作人员也提着摄像机进入手术室,以上人员均未征得时萍同意,医院也没有将现场教学事情告知时萍。
事后,A县融媒体中心还对该设备进行了跟踪采访报道后时某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法院判决认为,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享有作为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患者的隐私权就是典型的代表,即患者对与医疗相关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不被他人了解、观看、拍摄、公开和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
时某到医院进行人流手术,有关其个人信息、手术过程等均属于其私有领域,由于就医需要时某自愿将此私人领域公开的对象也仅限于医师,这是时某基于其隐私支配权而作出的对隐私权的有限放弃而除了医院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余工作人员在没有得到时某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便私自进入属于时某进行人流手术的私密空间,侵害了时某的隐私权。
融媒体中心工作人员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而进入、拍摄、权利人进行手术的私密空间,侵犯其隐私权3.2 陈某、B有限公司、C广播电视台隐私权纠纷2018年1月22日,C广播电视台栏目以《亲儿子打继子受伤的却是八旬老人》为题做出报道。
该台手机客户端也以同样标题播发了该则报道该报道视频不仅包含了陈某不愿意被公开的采访录制的视频,亦未对涉事人员的肖像作技术处理,同时披露了陈某的住所地、姓名等个人信息2018年3月1日,陈某以B公司、C广播电视台侵犯其隐私权起诉。
法院判决认为,陈某的个人信息、其与母亲的家庭纠纷,均属其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与公共利益无关,属于其个人隐私尽管C广播电视台辩称其采访报道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记者在采访时亦事先征得了原告的同意,但是在公开报道前陈某已经明确地向记者表达了不愿对外公开被采访内容的意愿。
C广播电视台不仅对陈某不愿公开的采访内容进行了公开报道,而且该报道也未对陈某姓名、住所地等个人信息及肖像进行技术处理,侵害了陈某的隐私权B公司在转载报道记者撰写的涉事文稿前,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也未采取足以有效的措施对陈某的隐私信息予以保护。
综上,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C广播电台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而公开权利人的私密活动,构成隐私权侵权4、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5、合规案例
5.1 陈某与D电视台隐私权纠纷2013年4、5月,陈某受邀录制D电视台节目2013年6月8日,D电视台播出《第三调解室》之《还我老伴》节目,该期节目主要就陈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进行调解,并在电视画面中呈现了陈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书、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赠予协议、李某盖房审批表、李某的建房用地审批表五份书面文件,D电视台对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模糊化处理。
陈某称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3年6月8日电话联系相关工作人员,要求D电视台停播《还我老伴》这期节目,后起诉法院判决认为,陈某参加的是家庭纠纷调解类节目,该节目的性质决定了各方当事人均有可能对外公开披露相互之间的家庭关系及生活细节。
陈某参与了该节目录制,对各方发言的内容应有一定了解,且应当知道该节目会经电视频道对外播出,故应当认为陈某对该节目公开其婚姻和家庭关系持有一定程度上的容忍态度陈某在节目录制过程中和节目播出前并未提出拒绝对外播放的要求,故本院认定北京电视台在节目中公开其家庭关系并未侵犯其隐私权。
关于个人信息,因D电视台对该五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模糊化处理,观众通过观看节目并不能获取该五份文件中有关陈某的个人信息,故不应认定D电视台侵犯其隐私权本案属于在该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的免责情形,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5.2合规建议媒体从业者在履职时应注在采访前获取权利人授权及知情同意书实践中,存在已承诺允许发表,在媒体发表之后又反悔的情况故在报道涉及他人隐私相关事宜时,应当征得权利人知情同意,并签订书面文件媒体从业者对涉及个人信息部分应当做相关处理。
报道涉及他人隐私的新闻,尤其报道私人事件时,在征得他人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应对涉及他人姓名、年龄等个人隐私信息作匿名化处理,避免产生法律风险5.3 潘某、E市中心医院等隐私权纠纷2021年3月2日至3月19日潘某在E市中心医院治疗食管裂孔疝病例资料被发布到网络上,公开报道、转载。
网络上显示来源于F新闻网及G都市报在百度搜索“小伙一个月”,点击百度快照为:“潇湘名医”、标题为“小伙一个月暴瘦30斤原来是胃‘串门’到胸腔……链接”法院判决认为,部分新闻报道中的影像报告单带有潘某的名字,但其信息在图片的左上角,字符很小且模糊,普通人浏览新闻时很难注意;且E市中心医院以小潘为化名编写该病例资料、G公司和F新闻公司对外发布,其本意是为了进行医学科普和宣传,主观上无恶意;再者,G公司和F网络公司已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和链接,控制住了影响范围,原告也未举证上述报道对其造成了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求已无事实基础,其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亦证据不足。
本案媒体从业者为公益宣传、科普知识等公共利益而使用他人信息作为报道素材并对个人隐私部分作匿名化处理,属于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5.4 合规建议媒体从业者记者在履职时进入私密场所拍摄、报道他人私人活动时,不仅应征得私密场所方的同意,更应该明确征得本人明确同意或签署书面同意书,方可进行拍摄、报道报社转载涉及他人隐私的新闻时,应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确认该新闻是否存在侵权风险,避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本文来源:千帆合规与反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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