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摆件属于几类商标:家居摆件属于几类商标范围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5-02-25
为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汕头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恶意
为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汕头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恶意侵害商标权、无货源代发、售卖平台会员权益等方面,涉及民事和刑事领域。
汕头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在商品链接中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刑法上的“使用”二、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小于或等于权利人申请商标时商标文件所限定的范围三、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四、“无货源代发”不是侵权的当然“避风港”五、法定赔偿应着重考虑主观恶意,合理惩罚恶意侵权行为六、“盗图”宣传需承担侵权责任七、权利人放任侵权结果发生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八、拆分平台会员权益售卖适用诚信原则进行评价
01在商品链接中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刑法上的“使用”基本案情2020年1月开始,连某某等人在网络购物平台注册了“芬腾果品牌睡衣店”“芬腾品牌睡衣家居服店”等5家网店,在商品链接中以“芬腾果”“芬腾官”等字样介绍产品,对消费者宣称“芬腾果”“芬腾官”等系“芬腾”旗下子品牌,并购买假冒“FENTENG芬腾”注册商标的吊牌标识,装订在部分无牌家居服上后在上述网店销售,案发时已销售带有“芬腾”标识家居服数额约48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某某等人在家居服的商品链接标题上使用“芬腾”文字,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该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在搜索“芬腾”品牌产品时,被引流至该销售链接项下,误以为其检索的链接项下的商品为“芬腾”品牌的正品;结合上述链接销售的家居服上部分含有“FENTENG芬腾”吊牌,更进一步加剧相关公众对其所购买的家居服品牌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严重损害“芬腾”品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
连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经济环境下实施的新形态商标犯罪典型案例依据商标法原理,只要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商标使用行为,无论是生产环节在产品实物、包装上的商标使用,还是流通环节在广告宣传、网页宣传、链接标题上的商标使用,都属于商标侵权认定乃至商标刑事犯罪的评述对象,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认定电商平台商品链接标题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力打击了网络环境下新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为维护健康良好的电商经济秩序提供了坚强的刑事司法保护后盾。
02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小于或等于权利人申请商标时商标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基本案情迪尔公司长期在农业机械商品上使用“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形象2012年3月,迪尔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绿色与黄色颜色组合 “
”商标的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迪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提出“绿色车身、黄色车轮”是其独特的商标标识,并长期使用在第28类的模型玩具商品上已为人所熟知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为迪尔公司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于2014年7月获准商标局注册。
商标注册后,迪尔公司授权乐高公司等玩具厂商或玩具品牌生产多款使用黄绿颜色组合商标(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车模玩具产品,并广泛销售和通过有关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持续宣传和介绍迪尔公司经公证购买发现,由某实业公司、某玩具厂共同生产,并由某贸易公司在网上销售的一款履带拖拉机仿真模型积木玩具使用了与迪尔公司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绿色车身、黄色车轮”标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标标志是上绿下黄的两个色块组成的长方形,并指定颜色,仅从该商标注册证上无法确定迪尔公司对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授权范围仅限于“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但迪尔公司在申请涉案商标时已声明其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并明确色号,在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复审中,其提交相关文件声明其系颜色组合商标,使用范围为“绿色车身、黄色车轮”。
在之后商标局核准其注册为商标时,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也就只能小于或等于商标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因此涉案商标获准注册,意味着商标是作为颜色组合商标获得的注册,且专用权范围限于“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颜色组合使用方式。
被控侵权产品拼装后所呈现的状态和外包装所使用的产品图片突出使用的颜色组合图案与涉案颜色组合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迪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某实业公司、某玩具厂以及某贸易公司赔偿迪尔公司经济损失典型意义
颜色组合商标不同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及其组合的传统商标,单从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颜色组合方式,公众难以获知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并作出判断,如单纯以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作为其专用权范围进行保护,势必导致其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对公众正常使用颜色作为商品装潢或标识等不利。
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应当基于其特殊的使用方式而获得,从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他人在先权益的角度,颜色组合商标获准注册后,人民法院在审查侵犯颜色组合商标时,应以权利人申请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来确定商标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即特定的颜色组合使用方式,才能达到公共利益与商标保护的平衡,本案对于引导权利人合理维权,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类案均具有积极意义。
03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陈某一从2019年开始,先后在多个网络平台开设多家店铺自行销售和帮助他人销售 “Paw Patrol 狗狗巡逻队”系列玩具在因不当使用他人权利被网络平台下架侵权链接后,仍继续销售被控侵权商品。
期间,陈某一曾向陈某二定制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对被控侵权商品进行包装销售2021年4月,公安机关在陈某一处扣押假冒“Paw Patrol 狗狗巡逻队”系列玩具1.6万余盒,在陈某二处扣押带有“汪汪队立大功”品牌商标的外包装盒500个。
经司法审计,截至2021年4月,陈某一自行销售和帮助他人销售侵权商品1172万余元,陈某二生产、销售带有“汪汪队立大功”商标的外包装盒非法经营数额20.7万余元陈某一、陈某二已分别就上述行为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某公司认为陈某一、陈某二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并诉请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一在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
” “
”以及 “
”标识,陈某二生产带有“
” “
”标识的玩具外包装盒,已经侵犯权利人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某一就向陈某二定制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所涉及的被控侵权商品部分构成共同生产行为,应就该部分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一故意实施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对其赔偿金额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予以计算。
遂判决陈某一向某公司支付赔偿金 45.9 万元,陈某二就上述赔偿数额在 1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陈某二向某公司支付赔偿金4万元典型意义本案是知识产权领域侵犯商标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侵权人陈某一从2019年开始,先后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开设多家店铺销售侵权商品。
在因不当使用他人权利被网络平台下架侵权链接后,仍继续销售侵权商品期间,曾定制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并进行包装销售,构成了侵权商品的生产行为,侵权恶意明显截至2021年4月,侵权时间持续两年多,自行销售和帮助他人销售侵权商品达1172万余元,属故意实施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满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通过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补偿损失、遏制侵权、警示他人的功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04“无货源代发”不是侵权的当然“避风港”基本案情2018年5月,陈某甲完成美术作品《小花鹿摆件-优雅》,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
2022年7月,陈某甲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给某电子商务公司,授权方式为独占许可2022年10月,某电子商务公司发现陈某乙在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与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制品,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陈某乙辩称,其采取的经营模式是“无货源代发”,并不知道案涉产品有版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美术作品《小花鹿摆件-优雅》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陈某乙所售商品与涉案美术作品的整体形态、结构比例、面部表情、主要特征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陈某乙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在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有合法授权或有合法来源,该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典型意义近年来,“无货源代发”因其成本低、操作便捷等特点而成为备受欢迎的新型商业模式,但在这种模式下,经营者往往忽略了对商品合法性进行审查,导致侵权纠纷多发。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三无产品,被告“无货源代发”的抗辩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经营者既未取得权利人授权,也未对销售产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未能证明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在为权利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通过合法渠道采购正品,审慎核查,避免产生侵权纠纷。
05法定赔偿应着重考虑主观恶意,合理惩罚恶意侵权行为基本案情百雀羚公司的商标“
、
、
”经多年使用、宣传,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享有著作权的缠枝纹图腾“
”亦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2018年3月,某日化公司注册的“佰雅羚BaiYaLing”商标因构成“百雀羚”的近似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该公司另行注册使用“
”商标,并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
标识,在产品包装上使用
图案。某洗化商行、李某某从某日化公司处购买上述产品,并进行销售。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文字字体、色彩及底色使用形式等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构成近似某日化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并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某洗化商行、李某某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某日化公司在原注册的近似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另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侵权故意明显法院考虑到某日化公司大量注册与其他知名化妆品品牌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标,多次攀附他人知名商品的商誉谋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意明显,在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基础上结合某日化公司重复侵权行为对其从重处罚。
综合全案情况,判决某日化公司赔偿80000元,某洗化商行、李某某分别赔偿600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知识产权领域侵犯商标权在适用法定赔偿基础上结合惩罚性考量因素酌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侵权人在原注册的近似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近似标识与近似包装装潢,以达到攀附知名品牌商誉的目的,侵权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依法在适用法定赔偿基础上结合惩罚性考量因素酌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判决其承担较高的赔偿数额,通过显著提高侵权成本,遏制侵权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06“盗图”宣传需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廖某某于2018年3月拍摄完成作品《英歌舞》,该作品先后获得多项摄影大赛奖项,并于2022年6月取得《作品登记证书》2022年2月12日,某景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介绍元宵节期间的游园活动,并配有图文,其中在介绍“潮汕英歌舞巡游”活动时,所附的照片有一张为廖某某上述摄影作品,文章最后显示“阅读1.9万”。
廖某某认为,某景区未经授权使用其摄影作品,严重侵犯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摄影作品《英歌舞》在拍摄角度、距离、光线、明暗等方面的选择运用上均融入了拍摄者的智力投入,使其最终记录的客观物理形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某景区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案涉《英歌舞》照片向公众传播,且未对摄影作品署名,侵害了廖某某对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判决某景区向廖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典型意义自媒体盛行的时代,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宣传成为一种便捷高效的方式,但由于版权意识的不足,“盗图”“盗视频”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中,侵权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用于广告宣传,且未注明作者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既体现了对著作权人的有力保护,也提醒社会公众使用网络照片时应当核实照片来源,依法取得授权,共同营造尊重原创、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
07权利人放任侵权结果发生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基本案情2018年12月,某生物科技公司获得“半亩花田”商标授权2022年9月,该公司发现钟某某在网络购物平台开设“半亩正品护肤直销”店铺,销售“半亩花田”系列产品。
经对比,案涉侵权商品均为假货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期间,某生物科技公司先后多次对钟某某的销售页面进行录屏取证,并于2023年8月提起诉讼,请求钟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6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某未经许可,在案涉侵权商品及销售链接中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对案涉侵权商品进行销售,该行为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某生物科技公司自2022年9月即发现上述侵权行为,但未及时联系店铺客服、平台客服告知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亦未及时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而是多次通过可信任时间戳对同一店铺及链接进行取证,直到2023年5月才公证取证,并在2023年8月诉至法院,其因未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判决钟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40000元典型意义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本案中,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已知晓钟某某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仅未予制止,反而持续关注案涉侵权链接销售情况,并待销售页面披露的销售数据增长后进行取证,存在放任侵权结果发生、利用损害结果扩大牟利的故意,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对该情形进行充分考量,合理分配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裁判精神。
08拆分平台会员权益售卖适用诚信原则进行评价基本案情动景公司是互联网云存储产品“夸克网盘”运营方,面向不同用户提供差异化服务动景公司通过与淘宝的深度合作,将“夸克网盘”年度会员列为淘宝网88VIP会员权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且规定“夸克网盘”年度会员在内的88VIP会员权益仅能由88VIP会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手、账号违规共享。
2022年5月,动景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中,发现林某经营的店铺以极低价格出售“夸克网盘”年度会员,该商品实际为淘宝网88VIP会员权益分拆而来,属于违规商品,是网络黑产的重要变现渠道动景公司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请求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动景公司涉案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88VIP夸克网盘权益仅限用户通过开通88VIP绑定的手机号进行使用,会员账号以租用、借用、转让、分享或售卖等以商业为目的的使用形式均在禁止范围之内。
本案中,林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向网络用户有偿提供夸克网盘超级会员开通服务,一方面破坏了动景公司基于经营自主权对会员账号使用范围和方式的限制,另一方面亦导致普通用户无需向动景公司支付会员费用即可以获得夸克网盘超级会员的相关权益,不仅破坏了动景公司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也使得动景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等受到实质影响,即直接损害了动景公司基于夸克网盘超级会员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导致其合法权益收到了损害。
林某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判决林某赔偿动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互联网新业态下衍生的关于会员权益账号拆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动景公司经营夸克网盘,系互联网行业经营者,其经营模式和特点决定了用户和流量是其营收的重要来源,因此动景公司投入了大量资源对用户和流量进行维护。
林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网店中提供开通会员权益的服务,该行为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该行为实质上系挤占动景公司的网络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收益,明显具有可责性。
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被诉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该法第二条诚信原则对该行为进行评价,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效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推荐阅读三方满意,赔偿款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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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编辑:刘泽斯审校:张晓珊如果不想错过我们的最新内容您可以一键三连将【汕头中院】“设为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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