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糖安胶囊(稳糖安胶囊去哪买)难以置信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12-25
今天是第39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湛江市检察机关是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呢?小编整理了湛江市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
今天是第39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湛江市检察机关是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呢?小编整理了湛江市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要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对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产品进行加工,生产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予以销售,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严厉打击。
检察机关不仅依法打击实施犯罪的个人,还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追诉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从而警示企业必须合法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遂溪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许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管理、销售人员在“非洲猪瘟”暴发期间,被告单位明知存在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实际收购的猪肉不相符的情况,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有关猪肉产品进行加工,后未经检验即销售。
2019年7月11日,该公司销往西安市某公司一批12吨的冻猪肉产品,其中部分猪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测,被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同年10月10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被告单位冷库的10.125吨猪肉产品,其中7.16吨猪肉产品取样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该7.16吨猪肉产品鉴定价值人民币11.7556万元。
【诉讼经过】2020年6月23日,遂溪县公安局将黄某某、许某某、曾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移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7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遂溪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曾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1月10日,遂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遂溪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十九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准确追诉单位犯罪,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单位犯罪往往容易被侦查机关忽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引导侦查机关提高对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理解,从而形成打击犯罪合力,真正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要 旨】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食药领域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2月左右购进12包“日晒盐” 、于2018年3月13日购进 25袋“日晒盐”办案机关在其加工场内扣押的504箱成品海蜇(毛重6.33吨),均系使用其购买的“日晒盐”腌制经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陈某某处扣押到的“日晒盐”检出有亚硝酸盐残留量15mg/kg。
亚硝酸盐属于国务院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一类对人体有害物质【诉讼经过】本案由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吴川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院于2020年5月15日提起公诉吴川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吴川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本案,认为陈某某在腌制海蜇过程中加入了属于非食品原料的“工业盐”,虽然经过数次清洗及加工,成品海蜇上亚硝酸盐残留量大大降低,但是由于仍然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有效震慑了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本案还有效推动了吴川市海蜇经营者自觉提高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促进了吴川市海蜇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梁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要旨】假药贻误治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打击假药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基本案情】
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来源不明的“胰宝唐安”华昱牌安然胶囊在其租住处拆分重新包装成弃蒺牌稳糖安胶囊并标称含有“利拉鲁肽”成分,然后在淘宝网线上和线下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3130元。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鉴定,侦查机关在现场扣押的弃蒺牌稳糖安胶囊样品检出二甲双胍,华昱牌安然胶囊样品检出二甲双胍、格列本脲【诉讼经过】2020年3月16日,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经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14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梁某某提起公诉。
经开庭审理,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梁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在审查起诉期间,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被害公司邮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有效维护被害公司的诉讼权利。
针对销售数额不清的问题,承办检察官多次对梁某某进行讯问和释法说理,全面细致审核全案事实和证据,最后准确认定销售数额,梁某某也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依法对梁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督促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案【要旨】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打包餐盒虽不属于传统的食品安全领域,但是随着外卖行业的发展,打包餐盒的安全使用直接关乎重大的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基本案情】
湛江市赤坎区检察院发现辖区内八个街道21家餐饮经营户在打包外带食品的时候存在使用无食品安全信息的塑料袋、塑料餐盒等一次性餐具的行为其所使用的外带一次性餐具均无法提供产品名称、厂址、材质及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又查明,调顺某快餐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展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在检查的过程中亦无法提供证照以供检查,存在无证无照经营情形【诉讼经过】2020年12月,赤坎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通过对辖区范围内的餐饮、小吃店进行走访、摸排,发现多家餐饮经营户存在使用不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标准餐具的行为,以及个别的商家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
对此,赤坎区检察院快速收集证据,于12月24日向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案中违法经营的商家及时查处并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履职情况】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食品安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及工商登记活动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
赤坎区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4日向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1.及时依法履职,对案中涉及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其在期限内依法整改;2.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发现违法情形及时查处;3.加大对辖区内餐饮行业普法宣传教育,引导餐饮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共同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涉案的餐饮经营户作出相应的处罚,并于2021年2月10日函复赤坎区检察院随后,赤坎区检察院组织干警“回头看”,随机抽查了辖区内多家餐饮经营户,均未发现有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餐具的情形,本次检察建议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七)直接入口的是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 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督促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案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将因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相关生产经营责任人员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湛江市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将因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相关生产经营责任人员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上报,实施市场和行业进入措施,进行重点监管,侵害食品安全领域中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到侵害状态。
【诉讼经过】2019年11月15日,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804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某通、陈某汉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3月,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在网络上查询,既无法查询相关“湛江市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及原“湛江市坡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也未查询到詹某通、陈某汉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公布信息。
【履职情况】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办案,在了解到社会公众知情权、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后,向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亲自送达检察建议,向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详细阐述该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条,让该局明确其法律责任和作用,方便其尽快落实检察建议。
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了解检察建议内容后,立即部署人员落实检察建议内容:一是依法将詹某通、陈某汉纳入本区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并在广东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公布,同时将纳入情况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二是与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沟通协作,梳理本区2018年以来因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相关生产经营责任人员,暂未发现其他生产经营责任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符合“黑名单”情形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的相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第五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因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将相关生产经营责任人员纳入“黑名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公布的“黑名单”信息于5日内逐级上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督促吴川市卫生健康局履职案。
【要旨】针对在市场流通中、对餐饮生活有安全隐患的覃巴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餐具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主动发现、快速办案、坚决监督、跟踪到位,尤其是在2020年春节来临之际,为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食品安全,应当及时履职。
同时,促进以卫生健康部门为主、市场监管局、镇政府等多行政部门综合整治,形成检察机关激活、主责部门牵头、协管部门联动的环境保护有效机制【基本案情】
位于吴川市覃巴镇的吴川市覃巴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占地面积约三百平方米经检查发现,现场有十五位从业人员正在作业,该配送中心存在主要问题有:一、生产环境简陋及卫生条件恶劣,作业车间脏乱差,食物残渣随意堆放,苍蝇乱飞;二、生产区设置不规范,清洗消毒间和包装加工间未做到有效隔离,容易交叉污染;三、作业时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规定;四、从业人员未穿工作服、戴口罩、戴手套进行作业;五、消毒后餐具未按规定检验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且在消毒后的餐具独立包装上未标注消毒日期和保质期;六、消毒后的餐具独立外包装上的生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等,存在重大卫生安全隐患。
【诉讼经过】2020年1月16日上午,湛江市、吴川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联合吴川市卫生健康局展开联合行动,对位于吴川市覃巴镇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卫生安全隐患,为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吴川市检察院依法向吴川市卫生健康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对涉案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的违法作业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同时开展对全市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餐饮具消毒配送中心的日常监管,以保证餐饮具消毒符合相关要求,保障消费者餐饮安全。
【履职情况】吴川市检察院2020年1月15日发现该条线索后,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书于当天送达至吴川市卫生健康局该局在2020年3月9日书面回复吴川市检察院,已采纳检察建议并整改,该局于2020年1月16日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对该配送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该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现场进行了立案查处,针对消毒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该局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提出了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
该局分别于2月4日、3月2日又前往该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均未发现其营业,询问周边的村民,被告知该中心从2020年1月中旬以来未见营业同时,该局也依吴川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对全市餐具消毒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并联系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全市餐具消毒服务单位进行抽样检测。
此外,为了达到综合治理的效果,吴川市检察院就该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违规经营、丢弃生产垃圾等问题,向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吴川市覃巴镇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撬动多方位的行政执法资源,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乡村生态环境的目的。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十三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文字:第一、第五检察部编辑:办公室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
记得给我点个“赞&在看”哦~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