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文明(鲁文明电话)奔走相告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4-03-28
为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探索社区矫正新路径,加强各司法部门协作,实现非监禁性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2018年以来,贵州监狱积极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选派民
为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探索社区矫正新路径,加强各司法部门协作,实现非监禁性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2018年以来,贵州监狱积极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选派民警到全省社区矫正任务重的县级司法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不仅推进了教育改造水平的提升,也是转变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思维,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的有益探索和积极实践。
2019年3月,轿子山监狱民警鲁文明被选派到水城县司法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监狱管教到社区矫正,改变的不只是工作岗位,更多的是工作性质和方式的转变面对陌生的岗位,鲁文明从同事的手中借来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知识材料,一边学习补充理论知识,一边跟着同事跑现场、做走访提升业务水平。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鲁文明逐渐发现要想真正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最重要的是完成角色转变,实现从刑罚执行的监禁刑到非监禁刑的思想转变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狱监管改造性质相同、目标一致、措施关联、方法相通,都是为了让矫正对象改掉恶习,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但两者在工作方式和社会介入程度上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鲁文明在评估和集中教育时发现不少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负面抵触情绪对此,鲁文明充分利用监狱的管理经验制定了点面结合——以入矫宣告为点,集中教育为面的教育措施在进行宣告时注重仪式感,宣读声音洪亮、态度严肃,现场整肃。
让矫正对象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同时详细告知违反规定需要予以收监的情形,让矫正对象在入矫初期就树立正确认识,严肃对待社区矫正在之后的集中学习会上,鲁文明都要重申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通过监内外服刑的差异对比,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树立身份意识、规矩意识,积极改造,珍惜在外服刑矫正机会。
针对矫正对象不懂法的情况,鲁文明加大了集中教育中法律知识的宣讲部分,通过今日说法、法律大讲堂等栏目,结合自己所管教罪犯的具体案例进行宣讲,警示矫正对象
除了日常工作之外,社区矫正工作最重要的还是要做好矫正对象的管理工作,2019年10月,鲁文明所在的司法局接到冯某(化名)的投诉电话,据冯某反映自己和司法局管辖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有纠纷,王某及其家人态度蛮横。
司法局迅速与当时处理纠纷的派出所取得联系,核实冯某反映情况属实后联系了矫正对象王某,要求他到司法局接受问询,王某以自己生病为由多次推脱,鲁文明和同事赶往王某所在的医院对他进行现场问询,对其行为进行了严肃警告,王某依然不思悔改,把疾病当成自己逃避处罚的理由。
于是司法局向第三方机构申请了司法鉴定,并根据《社区矫正法》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几个月后,手术恢复期结束后的王某被收监服刑鲁文明也把王某作为当月集中学习的案例,向矫治对象分析王某存在的过错和多次可以挽回机会,用身边发生的案例警示和教育矫正对象遵规守纪,取得了良好的教育反馈。
2020年初春,由于新年长假是矫正对象不假外出的高发期,且疫情突袭,为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鲁文明和同事开始迅速排查所辖矫正对象的位置,同时向司法局建议在全县开展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对象不假外出的排查工作,这一查还真就发现了问题。
矫正对象罗某(化名)3月份不假外出前往云南省玉溪市,并发送虚假定位信息欺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司法局对其下达了书面警告,罗某却依旧我行我素,在四月份再次不假外出,偷偷前往云南省玉溪市,并依旧企图用虚假定位蒙骗社区工作人员。
最终罗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当地法院撤销缓刑,重新收监
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一年多里,鲁文明深切感受到这项工作的不易,不仅要做好矫正对象的管理,还要进行社会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等工作,风里来雨里去已成家常便饭监狱警察作为生力军加入社区矫正工作,不仅能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给出更多的解决办法,也从社区矫正工作中看到了教育改造罪犯的新途径、新思路,通过警民携手、社区联动、多方协作,让监狱管理与社区矫正有效衔接,推动刑罚执行一体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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